索?引?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XDR-2022-0010002
标??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欧洲冠军联赛印发《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22〕10号 有?效?性: 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XDR-2022-0010002
标??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欧洲冠军联赛印发《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22〕10号
有?效?性: 0

金乡县人民政府

欧洲冠军联赛印发《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22〕10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办公厅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山东省审计厅欧洲冠军联赛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鲁审投字〔2021〕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

(四)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金乡县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我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提供给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和县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覆盖原则,采取备案、核查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域内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镇街、产业园、各部门单位等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对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核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公共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公共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审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承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造价咨询、供货等单位和取得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的投资单位,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内容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影像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等文件;

(二)招投标资料、招标控制价评审资料、合同文件等;

(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签证,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六)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中需调整的,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调整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项目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由本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审计局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创新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利用信息新技术手段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

第二十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根据民法典中欧洲冠军联赛合同部分相关规范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政策法规不完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结算审核结果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金乡县人民政府裁决。金乡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拒不服从审计机关监督管理,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根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金政发〔2022〕10号欧洲冠军联赛印发《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金政发〔2022〕10号欧洲冠军联赛印发《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核信息

对《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http://www.jinxiang.gov.cn/dczj/dczj/idea/topic_84.html

欧洲冠军联赛《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金乡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

图文解读 | 《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华梅解读《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 | 《金乡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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