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第一中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5-28 15:56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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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中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5.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  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  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应分别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各科老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成立后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期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期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1、在校生9月底前申领《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2、学生本人按要求准备好,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的《调查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内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调查表》无效。

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3、10月前两周,申请学生向学校提交《调查表》及佐证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

2.10月25日前,学校各班认定工作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

(1)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名单。

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情况,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3.10月30日前,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完成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学校审批通过后,根据每生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类型进行资助。

六、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3)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4)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