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01
发布机关: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19-0120001
标??题: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洲冠军联赛印发《欧洲冠军联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社〔2019〕11号 有?效?性: 1
发布机关: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01
发布机关: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19-0120001
标??题: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洲冠军联赛印发《欧洲冠军联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社〔2019〕11号
有?效?性: 1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欧洲冠军联赛印发《欧洲冠军联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财社〔2019〕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洲冠军联赛高新区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欧洲冠军联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欧洲冠军联赛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和《欧洲冠军联赛市人民政府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欧洲冠军联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欧洲冠军联赛市财政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欧洲冠军联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和《欧洲冠军联赛市人民政府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分别负责。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和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分别按照初级不高于1000元/人、中级不高于1500元/人、高级不高于2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另行确定。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

按照《欧洲冠军联赛市人民政府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天数确定,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前款(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济政发〔2019〕4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每吸纳一人给予生产经营主体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不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各县(市、区)应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单独进行管理统计。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前款(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东西扶贫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月4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延长工作期限政策)。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欧洲冠军联赛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 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按照鲁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