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4-01776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发布机关: 欧洲冠军联赛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标??题: 欧洲冠军联赛市农业农村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欧洲冠军联赛开展2024年度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24〕28号 有?效?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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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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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欧洲冠军联赛市农业农村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欧洲冠军联赛开展2024年度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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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冠军联赛开展2024年度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济农字〔2024〕2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欧洲冠军联赛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农村事务部,欧洲冠军联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欧洲冠军联赛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 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欧洲冠军联赛开展2024年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4〕4号)要求,按照《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3年,我市开展了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有力整治了超范围、超时限、超剂量使用兽药问题,进一步保障了畜禽养殖用药安全。为巩固拓展整治成果,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24年度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冒充兽药,以及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

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商品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3.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重点检查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兽药质量是“产出来”的理念,生产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确保生产环节“产好药”。

1.生产用原料药。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流程信息是否可追溯、质量是否合格,如发现原料药为非法来源等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查处。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重点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是否存在“药理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

3.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兽药成品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兽药成分直接接触包材(小规格产品除外)是否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兽药成品检验。

(三)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确保经营环节“卖好药”。

1 .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留存兽医处方笺。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包装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

4.兽药网络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辖区内统一发货的暂存库房是否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

(四)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夯实养殖者安全、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安全用药规定,确保“用好药、少用药”。

1.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

2.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完整填写《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详见农牧便函〔2022〕177号)。

3.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使用“禁用药”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10日至3月31日)。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4月1日至7月31日)。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加强指导,对标工作任务分类、分批逐项集中排查。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网络平台监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和平台及时移交有关材料。

(三)抽查检查(8月1日至8月31日)。省级将适时组织有关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等相关监管检验人员,以交互检查的方式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部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进行抽查。市级也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部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9月1日至9月30日)。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不足,改进监管措施。了解基层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促进全行业共同提升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在宣传和推广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准备迎接农业农村部、省级对我市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饲料管理、兽药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技术服务。市、县相关饲料兽药质量监管、检验部门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各县(市、区)工作需求,结合养殖“减抗”行动,组织专家服务团队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实施养殖“减抗”,进村入户做好养殖场(户)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线索征集。鼓励饲料、兽药、养殖从业人员真实反映违法违规线索,推动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公布本辖区问题线索征集或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畅通线索征集、处理、反馈渠道。

请各县(市、区)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及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和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饲料兽药科。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成云        电话:0537-2967528

邮  箱:  xmsyk2968528@163.com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许贵斌        电话:0537-2966053

邮  箱:jnsyzyzk@163.com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欧洲冠军联赛市农业农村局       欧洲冠军联赛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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